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曹某原系金华市某中学高二学生,学习成绩名列全年级前20名,很有希望上重点大学,因一念之差,将罪恶之手伸向了同寝室的同学,在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期间,趁同学熟睡之机,她先后三次从同学衣服口袋及裤袋中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,已构成盗窃罪。 案件承办人经走访曹某就读的学校,了解到曹某平时表现较好,被害人均表示希望对曹某从轻处理,让其重返校园,曹某家长也表示今后要从严监管。本着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,根据法律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理的立法精神,结合本案实际,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慎重讨论后,决定对曹某作不起诉处理。 近日,承办人依法对曹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。曹某含泪表示一定会珍惜这个悔过自新的机会,不辜负老师、父母和检察官的期望,严格要求自己,更加认真地学习,以优异的成绩报效祖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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